法援公益:法援机构工作人员领取办案补贴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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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经办法律援助案件能否领取办案补贴,以及领取方式和补贴标准该如何,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法律援助需求越来越大,一个合理的补贴制度,不但能够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加认真负责地对受助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有利于办案人员顺利地开展工作,不必为提供法律援助中所产生的一些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担忧。国外法律援助费用和补贴的模式中,值得借鉴的包括“专职律师”和“公设辩护人”两种模式,我国的法援办案补贴,在遵循大的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实务中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目前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本文探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中领取补贴合规性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法援案件补贴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法援机构工作人员领取办案补贴的法律基础和理论支持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的补贴问题,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都属于办案补贴,我们看到,补贴的内容都是办案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的费用。补贴过低,会损害法律援助提供者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敷衍塞责的情况,不利于对受援助当事人权利的充分的维护,更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补贴过高,会增加财政负担,还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开支,甚至会使得法律援助的公益性有所改变。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领取办案补贴的问题,更是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早在当初制定《法律援助条例》的时候,就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应该担任管理者的角色,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管理社会上的法律援助提供者和受助者的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自己不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可以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但是当时的情况是,全国的法律服务资源的分布及其不均衡,很多县、区甚至没有律师,政府直接参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于是,在考虑现实情况并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法律援助条例》中开创性地写入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案例法律援助案件的规定。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不但缓解优质法律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弥补了部分地区法律服务的空白,而且为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接下来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能否领取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问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因为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属于公职身份,也不会像社会上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那样领取补贴,有人甚至认为,法援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公职人员,不应该领取办案补贴……那么该如何对待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应以法援服务的提供者的身份来区分是否支付补贴,而是要以办案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性质来认定。属于法规规定的办案补贴范围的,包括前述的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这些是从国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中支付的,社会法援提供者可以领取,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当然也可以领取,不应该让法援机构办案人员自己支付办案成本。本来法规规定属于直接办案费用的成本,可以作为办案补贴领取,如果再以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来区分,谁可以领,谁不能领,将陷于一个死循环中。因此,法援机构工作人员领取办案补贴,应该超越一些不合理的惯例,遵循法律法规整体框架和原则下来讨论和决定。
二、领取办案补贴受到的质疑
随着法律援助事业大力发展,法律援助补贴制度逐步产生了一些变化,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地区,法律援助补贴开始增加了对律师的适当报酬,党和国家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此做法予以认可。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该《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的确定中,增加对律师办案基本劳务费的考虑因素,意味着可以将律师办案基本劳务费列入补贴范围中,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是不能收取办案劳务费的,于是法援机构工作人员领取办案补贴就受到了质疑。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很多法律援助机构都暂停安排机构工作人员办案,把法援案件全部交给社会法援服务提供者办理。
关于补贴标准调整的规定产生了两方面影响,有利一面:使得社会法援服务提供者领取的补贴额度提高、标准更加合理,有利于提高社会法援提供者的热情,提高其维护受助者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效。不利一面:在某些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的地方,社会法援提供者的数量和能力不能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政府部门的大量优质法律资源闲置,使得法援工作的开展出现结构性失衡。《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这些决策都表明,在法律资源短缺,法援力量不足的地方,提倡多种身份主体加入法援工作,并不限于社会法援服务提供者,更需要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建立合理补贴制度,打造法援专业队伍
如上所述,法律法规和政策上都表明,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办理案件,既然参与办案,就应该以一个合理的标准领取办案补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些地方补贴政策做了调整,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补贴与社会法援提供者的办案补贴标准加以区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只能领取成本费用,或以差旅、加班补贴等方式对办案过程中的额外付出做适当的补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关于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国外有两种模式值得我们借鉴。一是“专职律师”模式,也称“司法保障”模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雇佣社会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专职律师在同法律援助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履行向受助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本质上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设有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公设辩护人”模式,公设辩护人以组织机构的形式存在的,其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整个机构就是法律援助的专门提供者。英美法系国家多数都设有专门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例如美国很多人口众多的大郡都采用了公设辩护人模式。
“专职律师”模式和“公设辩护人”模式提现了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二者都是以合理的职业薪酬制度作为生存基础,比如加拿大的法律援助署,就拥有确定法援律师薪酬的权力,一般是在同律师协商之后,确定薪酬。
但是,公设辩护人模式并不是政府购买服务,公设辩护人和法援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相当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公社辩护人的薪酬建立在合理安排的基础上,这也使得公社辩护人能够长久存在,可持续发展;而法援机构工作人员领取固定工资,不能从办案过程中获得其他收入,缺乏有力的激励机制,发展动力不足,不利于法律援助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国外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我们也可以开设试点,结合我国国情,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办案补贴制度。
因此,制定一整套合理的补贴制度,保证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领取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拿到相应的专项办案补贴,是激励工作人员参与办案的积极性,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法援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题中之义。
关于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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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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